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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西宁市档案局:http://xndaj.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8年5月6日    
 

西宁市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和利用,确保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事件)是: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市视察工作;
    (二)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本省及兄弟省、市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全国著名人士来我市考察工作;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国际友人来我市参观访问;
    (四)市党政领导的重大公务活动;
    (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六)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外事活动;
    (七)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八)重点工程开工、竣工典礼;
    (九)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抢险救灾活动;
    (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解决重大纠纷;
    (十一)其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三条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收集范围:
    (一)文件、讲话、指示、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文字材料;
    (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软盘;
    (三)照片(含正片和底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四)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五)其它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本市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属国家所有,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档案馆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市档案馆是全市保管和利用档案的基地。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通知市档案馆直接参与收集有关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市档案局对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重大活动(事件)档案收集、积累、整理、移交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 每项重大活动(事件)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全宗内 档案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和方法进行。实物档案应根据不同形式、不同类别,按时间顺序组成保管单位。
    第七条 市档案馆要制定和完善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管理,安全保管。
    第八条 实行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登记制度。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项目确定后,及时填写“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登记表”报档案管理部门登记。登记表的内容包括重大活动(事件)名称、主办承办单位、内容、时间、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第九条 实行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目录报送制度。各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形成单位在活动(事件)结束后30日内,向市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目录。
    第十条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资料于活动(事件)结束后60日内移交市档案馆。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在接到所报本市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目录后,要及时制定接收计划,并按计划通知移交单位进行移交和接收。交接时,双方按有关规定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一律移交原件,如有两套以上原件的,可将另一套档案在本单位档案室归档,任何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或保存。
    第十三条 公民个人、个体私营企业和民间组织等形成保管的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市档案局(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通过捐赠、寄存或收购等方式进行征集。对主动捐赠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者,市档案局(馆)应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捐赠档案数量多、价值高、影响大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公布、利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 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二)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档案,档案部门应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三)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及公民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利用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须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四)未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汇编、出版、公布重大活动(事件)档案;
    (五)市档案馆要根据《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档案法》及《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登记报送档案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收集、鉴定、整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或将档案材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
    (四)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西宁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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